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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使用新《税务稽查工作底稿》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5]76号颁布时间:2005-03-17

     2005年3月17日 京国税发[2005]76号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了规范税务稽查工作,强化依法治税,实现“规范执法、适用操作;标准化与 精细化相结合”的目的,市局根据《税务稽查工作底稿》(以下简称《底稿》)的实 际使用情况,结合我市目前稽查工作特点,对《底稿》进行了修改完善。为使完善后 的《底稿》在全市顺利使用,市局于2004年12月下发了《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 于在东城区国家税务局、怀柔区国家税务局试用新的<税务稽查工作底稿>的通知》 (京国税函[2004]753号),在东城区国家税务局和怀柔区国家税务局进行 试用。经过一段时期的试用,完善后的《底稿》在规范税务稽查基础工作,完善税务 稽查工作制度,严格执法,促进案件复查和人员考核等工作的开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因此,市局决定,自2005年4月1日起,在全市各区、县(地区)国税局和直属 税务分局的税务稽查工作中,全面推行使用完善后的《底稿》。现将有关具体工作通 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统一认识   在稽查工作中使用《底稿》是加强、规范税务稽查工作的基础工作之一,是实施 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需要。通过使用《底稿》有利于促进依法行政,有利于不断提 高稽查干部素质,有利于不断提高稽查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各局要充分重视《底稿》的使用工作,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为了保证4月1日 之后在稽查工作中全面推广使用新《底稿》,充分发挥《底稿》规范执法,强化管理 的促进作用,各局要抓紧做好相关人员的培训工作,确保《底稿》使用工作的顺利实 施,并取得良好实效。   二、《底稿》完善的内容   (一)《底稿》涉及增值税和所得税两个税种。   (二)《底稿》修改按照功能分为A类--综合类底稿,包括《主要必查项目记录 表》、《企业所得税主要必查项目记录表》、《检查情况记录表》、《证据提取单 (一)》和《证据提取单(二)》五种表格;以及B类--计算类底稿,包括《增值税 销项税额调整表》、《增值税进项税额调整表》、《增值税应补税额计算汇总表》、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调整表》、《企业所得税计算汇总表》五种表格,共计十种表格。 上述各种表格应作为正式稽查文书管理。   (三)将《底稿》中《检查程序》修改、完善为《检查纲要》,从《底稿》中分 离出来并单独编印成册,供稽查人员检查时对照实施,《检查纲要》不归入稽查案卷。   三、《底稿》适用范围   《底稿》适用于除小规模纳税人外的所有实施稽查的内资企业。不同类型案件可 根据实际需要选用不同的《底稿》表格。   进行以下检查时,应依照《增值税检查纲要》和《所得税检查纲要》的内容,逐 项实施全面检查并使用《底稿》。   1、日常检查;   2、专项检查;   3、其他需要全面检查的案件。   涉及营业税和消费税的检查仍使用原《底稿》。   四、及时反馈信息,做好工作总结   各区、县(地区)国税局和直属税务分局在实际使用中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 使用《底稿》,遇有问题及时向市局稽查局反映,以便总结经验,改进完善,不断推 进《底稿》的使用工作。   各局在2005年6月30日前报送《底稿》使用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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