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2月29日 京发改[2004]2942号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农委(丰台区林业局)、商务局、国税局:
现将《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农业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
好化肥生产供应工作加强价格监管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545号,以
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按照《通知》要求,在《北京市定价目录》调整之前,继续实行化肥出厂价
格提价备案制度。
二、加强化肥市场的价格监管,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三、化肥淡季储备制度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化肥淡储管理办法和财政
贴息办法的规定另行研究制定。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