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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深圳、厦门关区符合条件的出口监管仓库进行入仓退税政策试点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5]78号颁布时间:2005-03-21

     2005年3月21日 京国税发[2005]78号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深圳、厦门关区符合条件的出口监管仓库进 行入仓退税政策试点的通知》(署加发[2005]39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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