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3月7日 京国税函[2005]71号
东城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报送的《关于北京铁路分局多元经营管理分处所属企业2004年度总机构
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请示》(东国税发[2004]174号)悉。根据《
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
136号)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多种经营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8]62号)的规定,考虑到北京铁路分局多元经营管理分处对所
属企业进行业务管理和经营服务并无固定性收入的实际情况,经审核,同意北京铁路
分局多元经营管理分处向所属234家企业提取2004年度总机构管理费1552
万元。所属企业在批准的限额内上缴的管理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该管
理处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本单位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