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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石油企业工资结余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京国税函[2005]91号颁布时间:2005-03-18

     2005年3月18日 京国税函[2005]91号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石油企业工资结余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 [2005]105号,以下简称《批复》)转发给你们,对我市石油企业和其他纳 税人发生的工资结余税前扣除问题也应按照《批复》精神正确计算扣除。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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