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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开办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5]72号颁布时间:2005-03-11

     2005年3月11日  京国税发[2005]72号  东城、西城、宣武、海淀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开办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 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5]21号)转发给你们,对保险企业免税保费 收入的核算及免税险种已缴纳营业税款的冲减或退税方法,比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寿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1]248号)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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