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3月25日 京地税法[2005]159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个人财产对外转移提交税收证明或者完
税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工
作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在办理纳税人因个人财产对外转移所提交的税收证明和完税凭证时,受理环
节、纳税人申请格式、档案资料的管理、戳记以及加盖公章等事项可暂按
北京市地方
税务局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
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征[2000]102号)文件中的规定办
理。
二、税收证明的印制由各单位根据需要自行印制。
三、开具的税收证明编号为:年份、区(县)局或分局、个财、顺序号。如东城
地税局2005年开具的第一份税收证明的编号为:“2005东地税个财0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