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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债转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函[2005]137号颁布时间:2005-03-30

     2005年3月30日 京国税函[2005]137号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债转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5]29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对债转股原企业将货物资产作为投 资提供给债转股新公司申请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应持以下证明资料到主管国税机 关办理相关备案手续。   一、有关部门批准其实施债转股的文件的复印件;   二、债转股原企业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签订的债转股协议的复印件;   三、债转股审计报告的复印件;   四、作为投资提供给债转股新公司的货物资产明细清单(清单中应列明货物资产 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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