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3月30日 京国税函[2005]137号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债转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5]29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对债转股原企业将货物资产作为投
资提供给债转股新公司申请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应持以下证明资料到主管国税机
关办理相关备案手续。
一、有关部门批准其实施债转股的文件的复印件;
二、债转股原企业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签订的债转股协议的复印件;
三、债转股审计报告的复印件;
四、作为投资提供给债转股新公司的货物资产明细清单(清单中应列明货物资产
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