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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新海关完税凭证稽核比对数据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函[2005]57号颁布时间:2005-02-24

     2005年2月24日 京国税函[2005]57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新海关完税凭证稽核比对数据的通知》(国税 函[2005]44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为了做好对海关完税凭证稽核结果的审核检查工作,经研究,补充要求如下:   一、各局应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对海关完税凭证重新稽核结果开展审核检查 工作。检查过程中,对已审核过并已确定检查结论的海关完税凭证,不需再进行二 次核查,对其他比对异常的海关完税凭证,仍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 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9号) 和《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开展审核检查的通知》(国税发明 电[2004]59号)以及市局的转发文件(京国税发[2004]312号) 所规定的部门职责和业务流程开展审核检查工作。   二、海关完税凭证应审核检查的具体范围   (一)稽核月份为2004年4至7月份的稽核结果   经请示总局明确,此次重新稽核只是将原4至7月份的不符票和缺联票进行了二 次稽核比对,而原稽核结果中的重号票未参与二次稽核,同时,总局将4至7月份重 新比对结果汇总在2004年7月份中。因此,应核查的海关完税凭证的范围,除市 局FTP上的“HGWS200407_重新稽核”文件夹中的异常发票外,还应包 括原稽核结果中的重号发票。   (二)稽核月份为2004年8月份的稽核结果   经请示总局明确,此次重新稽核不包括8月份的数据。因此,各局应在市局 FTP上“HGWS200408”文件夹中下载本局的异常发票信息,仍按原 2004年8月份的稽核结果进行审核检查。   (三)稽核月份为2004年9、10、11月份的稽核结果   由于总局对2004年9、10、11月份的数据进行的是全量重新稽核,因此 各局应在市局FTP上“HGWS200409_重新稽核”、 “HGWS2004010_重新稽核”和“HGWS200411_重新稽核”文 件中下载本局的异常发票信息组织核查,不再对原2004年9月份的稽核结果进行 审核检查。   三、各局应将对稽核月份为2004年9月份(含)之前的异常发票的审核检查 情况另表于每月12日前报送市局。对稽核月份为2004年4至9月份海关完税凭 证的核查情况应反映在每月12日报送的《海关完税凭证审核检查结果统计 表(4-9月)》和《海关完税凭证审核检查情况汇总统计表(4-9月)》中, 于每月12日前报送市局流转税管理处。   对稽核月份为2004年10、11月份海关完税凭证的核查情况应反映在《海 关完税凭证审核检查结果统计表(1月)》和《海关完税凭证审核检查情况汇总统计 表(1月)》中,于2005年3月12日前报送市局流转税管理处。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新海关完税凭证稽核比对数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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