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2月24日 京国税函[2005]57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新海关完税凭证稽核比对数据的通知》(国税
函[2005]44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为了做好对海关完税凭证稽核结果的审核检查工作,经研究,补充要求如下:
一、各局应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对海关完税凭证重新稽核结果开展审核检查
工作。检查过程中,对已审核过并已确定检查结论的海关完税凭证,不需再进行二
次核查,对其他比对异常的海关完税凭证,仍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
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9号)
和《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开展审核检查的通知》(国税发明
电[2004]59号)以及市局的转发文件(京国税发[2004]312号)
所规定的部门职责和业务流程开展审核检查工作。
二、海关完税凭证应审核检查的具体范围
(一)稽核月份为2004年4至7月份的稽核结果
经请示总局明确,此次重新稽核只是将原4至7月份的不符票和缺联票进行了二
次稽核比对,而原稽核结果中的重号票未参与二次稽核,同时,总局将4至7月份重
新比对结果汇总在2004年7月份中。因此,应核查的海关完税凭证的范围,除市
局FTP上的“HGWS200407_重新稽核”文件夹中的异常发票外,还应包
括原稽核结果中的重号发票。
(二)稽核月份为2004年8月份的稽核结果
经请示总局明确,此次重新稽核不包括8月份的数据。因此,各局应在市局
FTP上“HGWS200408”文件夹中下载本局的异常发票信息,仍按原
2004年8月份的稽核结果进行审核检查。
(三)稽核月份为2004年9、10、11月份的稽核结果
由于总局对2004年9、10、11月份的数据进行的是全量重新稽核,因此
各局应在市局FTP上“HGWS200409_重新稽核”、
“HGWS2004010_重新稽核”和“HGWS200411_重新稽核”文
件中下载本局的异常发票信息组织核查,不再对原2004年9月份的稽核结果进行
审核检查。
三、各局应将对稽核月份为2004年9月份(含)之前的异常发票的审核检查
情况另表于每月12日前报送市局。对稽核月份为2004年4至9月份海关完税凭
证的核查情况应反映在每月12日报送的《海关完税凭证审核检查结果统计
表(4-9月)》和《海关完税凭证审核检查情况汇总统计表(4-9月)》中,
于每月12日前报送市局流转税管理处。
对稽核月份为2004年10、11月份海关完税凭证的核查情况应反映在《海
关完税凭证审核检查结果统计表(1月)》和《海关完税凭证审核检查情况汇总统计
表(1月)》中,于2005年3月12日前报送市局流转税管理处。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新海关完税凭证稽核比对数据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