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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北京铁建工贸公司所属企业2004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批复

京国税函[2005]50号颁布时间:2005-03-02

     2005年3月2日 京国税函[2005]50号 石景山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报送的《关于北京铁建工贸公司提取2004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的请示》 (石国税发[2004]125号)收悉。根据《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 局印发的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京国税[1997]061 号)和《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 补充通知的通知》(京国税二[1999]199号)的规定,鉴于北京铁建工贸公 司对所属企业进行业务管理和经营服务并无固定性收入的实际情况,经审核,同意北 京铁建工贸公司2004年度向所属7家企业提取管理费150万元,其所属企业在 批准的限额内上缴的管理费准予在税前扣除。该总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 应并入本单位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北京铁建工贸公司提取总机构管理费明细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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