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月12日 京国税函[2005]5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钾肥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4]197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区县分局按照总局规定,在2005年1
月征期加强对辖区内化肥生产企业纳税申报资料的审核,对生产销售钾肥的化肥生产
企业的免税申报不予受理,待企业按相关规定调整后方可受理申报;各区县分局在本
通知下发前对上述企业已按免税申报受理的,应及时通知企业进行调整后重新申报。
各区县分局在2005年1月征期结束后,应将辖区内生产钾肥的化肥生产企业总户
数、企业名称进行统计,并于2005年1月15日前上报市局流转税管理处。
附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钾肥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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