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2月21日 京地税地[2004]616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项目管理层级后有关
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94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
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纳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可以提出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
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给予定期减征或免征税款:
(一)从事社会公益事业的纳税人;
(二)承担政府任务的纳税人;
(三)全部停产的纳税人;
(四)遭受自然灾害及其他客观原因造成纳税困难的纳税人。
二、对于房产税困难减免的纳税人,申请减免条件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相关工作要求:
(一)纳税人申请办理减税免税事项时,应按照《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税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地税征[2003]532号)
中的有关规定,填写《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税免税申请书》、《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
免税报告书(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报告书(四)》及附送《资产负债
表》、《利润表》及《银行对帐单》,一并报主管税务机关。
(二)减免税程序按京地税征[2003]532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三)各局应严格按照规定,办理减免税,若在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市局。
四、本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项目管理层级后有关问题
的通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