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2月23日 京地税征[2004]618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业务处室: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和进货销货登记簿工作有关问
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984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贯彻落实文件精神,并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工作实
际,采取有效措施,完善收支凭证粘贴簿和进货销货登记簿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关于实施许可的纳税人范围,市局统一界定为:从事应税劳务月营业收入在
5000元以下的,无专职或兼职会计人员的纳税人。各单位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在
此范围内自行确定具体划分标准和有实际困难的判定标准。
三、关于收支凭证粘贴簿和进货销货登记簿的式样,市局暂明确为统一使用16
开横开本,其他具体管理要求由各单位自行确定。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和进货销货登记簿工作有关问题的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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