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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京地税地[2004]615号颁布时间:2004-12-21

     2004年12月21日 京地税地[2004]615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 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93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 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企业搬迁后原场地不使用的、企业范围内荒山等尚未利用的土地,免征城镇 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应按照税务登记变更程序,填写《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表 附表(房产土地情况登记/变更表)》,提供企业搬迁后原场地不使用的、企业范围 内荒山等尚未利用的土地情况说明或相关批准文件、认定书等证明文件,一并报送主 管税务机关。   二、企业搬迁后原场地不使用的、企业范围内荒山等尚未利用的土地,城镇土地 使用税免税时间自不使用的次月起至恢复使用之月止。   三、纳税人免税时间到期后,应按照税务登记变更程序,报送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税务登记表附表(房产土地情况登记/变更表),进行土地使用状态变更。   四、纳税人的相关资料可选择上门、邮寄、上网等方式报送。通过网上申报方式 提交相关资料的纳税人,应在一个月内将有关纸质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五、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减免税后续工作的管理,指派专人对纳税人的相关情 况进行核实,强化对纳税人土地情况的跟踪、监控工作,及时掌握纳税人土地使用状 况及变化情况。   六、纳税人在免税期间减免的税款在申报纳税时自行计算扣除。如纳税人在申报 纳税后发生减免行为的,在办理完相关变更手续后,凡本年已纳税额超过全年应纳税 额的,可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并办理相关的退税手续。   七、纳税人在征期申报纳税时,已自行计算扣除免征税额,但未发生减免行为的 或减免税行为提前终止的,应及时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税务登记变更程序办理相关手 续,并补缴已自行多扣除的免征税额。   八、主管税务机关的纳税评估部门、检查部门应将评估结果、检查结果定期向税 政管理部门反馈。   九、具体工作规程应严格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取消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规 程》(京地税发[2004]577号)执行。   十、各局在执行中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市局。   十一、本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发布以前制定的文件与本通 知内容不一致的,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 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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