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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4]317号颁布时间:2004-11-11

     2004年11月11日 京国税发[2004]317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 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 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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