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9月13日 京国税发[2004]251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信息产业部关于调整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机构和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管理方式的通知》(国税发[2004]92号)转发
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我市凡申请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的纳税人,一律向经信息产业部批
准执业的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不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认定申请。鉴于信息产业
部尚未下发批准执业的认定机构名单,待信息产业部将批准执业的认定机构名单下发
后,市局另行转发。
二、我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凭信息产业部的集成电路产品认定文件以及税务机关
要求出具的其他有关材料等,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增值税即征即退手续。具体手续仍
按《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
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2000]187
号)第一条第(六)、(七)款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本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北京市国家税
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信息产业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及产品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2]231号)中关于集
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和年审管理的补充规定不再执行。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信息产业部关于调整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机构和集成
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管理方式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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