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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关于确定“加工出口专用钢材”列名钢铁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4]246号颁布时间:2004-09-10

     2004年9月10日 京国税发[2004]246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关于确定“加工出口专用钢材”列名钢铁企业有关 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0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 依照执行。对需认定的钢铁企业,由该企业向所在地国家税务局提出书面申请,由受 理局按照“通知”规定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上报市局审定,市局审定后,批复 各局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关于确定“加工出口专用钢材”列名钢铁企业有关问题 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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