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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列名生产企业出口外购产品试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函[2004]551号颁布时间:2004-08-11

     2004年8月11日 京国税函[2004]551号 顺义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列名生产企业出口外购产品试行免抵退税办法 的通知》(财税[2004]125号)转发给你们,请你局加强对列名生产企业出 口外购产品的管理,试行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向市局反映。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关于确定“加工出口专用钢材”列名钢铁企业有关问题 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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