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8月31日 京地税征[2004]441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重组改制后有关税务问题的
通知》(国税函[2004]852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将有
关问题补充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在京各分支机构房产委托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
公司统一管理,继续统一由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在其税务登记所
在地(东城区地税局)代理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车船使用税。
二、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代理向财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契税
的问题,按契税现行政策(房产座落地)的规定执行。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重组改制后有关税务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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