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9月10日 京国税函[2004]576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调整出口退(免)
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4]955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北京市商
务局关于配合实施《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的函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情况,
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对外
贸易经营者在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时,除提供《通知》第一条规定
的资料外,还须提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证书或批复。对尚处于辅导期的增值税一
般纳税人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时,须提供相关证明,暂按一般纳税人进
行认定,待辅导期结束后,须向退税部门提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证书或批复,未
转为正常一般纳税人的,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的变更手续。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其免税申报和审
批办法按《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审批
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国税[2000]045号)的规定执行。
三、《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由市局统一印制。出口企业可以登录北京市
国家税务局网站首页“税法公告”中查找《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调整出口退(免)税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下载
《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网址:www.bjsat.gov.cn。出口企业也可以到本企
业所在地国税局退税管理部门领取。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调整出口退(免)税
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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