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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调整出口退(免)税办法等文件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函[2004]576号颁布时间:2004-09-10

     2004年9月10日 京国税函[2004]576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调整出口退(免) 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4]955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北京市商 务局关于配合实施《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的函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情况, 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对外   贸易经营者在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时,除提供《通知》第一条规定 的资料外,还须提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证书或批复。对尚处于辅导期的增值税一 般纳税人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时,须提供相关证明,暂按一般纳税人进 行认定,待辅导期结束后,须向退税部门提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证书或批复,未 转为正常一般纳税人的,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的变更手续。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其免税申报和审   批办法按《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审批 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国税[2000]045号)的规定执行。   三、《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由市局统一印制。出口企业可以登录北京市 国家税务局网站首页“税法公告”中查找《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调整出口退(免)税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下载 《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网址:www.bjsat.gov.cn。出口企业也可以到本企 业所在地国税局退税管理部门领取。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调整出口退(免)税 办法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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