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7月12日 京国税发[2004]194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的通知》(财税[2004]9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
充,请依照执行。
本《通知》第四条所称新办企业是指2004年1月20日以后新组建的企业。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对企业提出的减免税申请,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对已征收的2004年度税款予以退还。
附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
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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