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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防伪税控企业资格认定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函[2004]523号颁布时间:2004-07-21

     2004年7月21日 京国税函[2004]523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防伪税控企业资格认定的通知》(国税函 [2004]823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凡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含临时一般纳税人)的企业,按照行政许可审批程 序,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资格”《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的,同时认定 为增值税防伪税控企业。对防伪税控企业资格不再另行审批。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防伪税控企业资格认定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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