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7月22日 京国税发[2004]201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涉及出口退税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工作
的通知》(国税发[2004]7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
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按照《通知》第一条规定,除对2004年6月底前发《评标结果通知》的项目
仍需填报“国际招标的机电产品备案申请”外,京国税[1999]132号第一条
第一款停止执行。
为了配合国税发[2004]64号文件规定的执行,招标单位需在与中标单位
签订的供货合同生效后30天内上报根据《评标结果通知》填写的“中标证明通知书”。
按照《通知》第二条规定,京国税函[2004]7号第二条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涉及出口退税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工作的通
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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