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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化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二[1994]106号颁布时间:1994-12-01

     1994年12月1日 京国税二[1994]106号 东城、海淀区国家税务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4]59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化集团 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集团核心企业及其资产100% 控股的紧密层企业,在“八五”期间由核心企业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必须严格按照 规定手续审核后,予以办理汇总纳税事项。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化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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