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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华能集团缴纳所得税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二[1994]040号颁布时间:1994-10-27

     1994年10月27日 京国税二[1994]040号 海淀区、宣武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4]5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华能 集团缴纳所得税的通知》转发给你们。集团核心企业及其资产100%控股的紧密层 企业,在“八五”期间由核心企业合并缴纳所得税,必须按照规定的手续严格审核后, 予以办理。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华能集团缴纳所得税的通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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