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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税二[1994]97号颁布时间:1994-02-08

     1994年2月8日 京税二[1994]97号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明电[1994]030号《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 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几点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企业应缴的所得税是分月预缴还是分季预缴,在《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和 有关政策规定未下达之前,暂按去年的实际预缴办法办理。   二、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下减按27%或18%税率征税问题,在 预征时将月(季)应纳税所得额换算成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确定其适用税率。   三、在新税法有关减免税规定未明确前,暂不审批新的减免税。   四、中央在京企业除另有规定者外,均按所得税法的规定就地缴纳所得税。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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