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12月13日 京国税[1994]067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2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货物
期货征收增值税具体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有关分局对所辖期货交易场所的
应纳增值税予以清理,税款限期入库,最迟不超过12月31日。鉴于期货交易特殊
的核算形式,各期货交易场所要专门刻制“期货交易财务专用章”,并从1995年
1月1日起正式启用。1995年1月1日起,本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期货交易场
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销货清单和价外费用项目表),凡未加盖“期货交易
财务专用章”的,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税款的抵扣凭证。
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货物期货征收增值税具体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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