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12月8日 京国税[1994]061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060号《关于增值税几个税收
政策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94年5月1日以后销售货物而支付的运输费用是指:
为销售应税货物而外购运输劳务所支付的运输费用。
2.北京铁路局直属的、地处北京市范围内的工附业单位。对外(指:北京铁路
局系统外)发生销售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应按现行增值税的规定,向其所在地主
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北京铁路分局所属工附业单位对外(指:北京铁路局系统外)发生销售货物或应
税劳务的,一律由北京铁路分局汇总缴纳增值税。鉴于北京铁路分局所属于工附业单
位。为报帐制非独立核算单位且对外销售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金额较少,在计缴增值
税时,暂按简易征收办法依6%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扣除进项税额,也不得
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附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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