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北京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94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计算和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京税一[1994]257号颁布时间:1994-04-23

     1994年4月23日 京税一[1994]257号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对外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94年期初存货已征税 款计算和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转发给你们,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准予抵扣“期初进项税额”的计算公式   1.本季累计动用期初存货的计算   本季累计动用期初存货=期初存货余额-本季末存货余额   2.本季动用期初存货准予抵扣的“期初进项税额”(以下简称准予抵扣的“期 初进项税额”)的计算   准予抵扣的“期初进项税额”=“期初进项税额×本季累计动用的期初存货/期 初存货余额-季累计经批准已抵扣的期初进项税额   对采用销价核算的商业企业在运用上述公式时,应剔除商品的进销差价。   二、关于“期初进项税额”的抵扣申报及审批   应予抵扣“期初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按季如实填报《一般纳税人 期初存货运用情况申报表》(样式附后,各分局自印),并于季度终了后次月10日 前报主管税务机关,经审核批准后,将本季动用期初存货准予抵扣的“期初进项税额” 转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项下予以抵扣,其帐务处理如下: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待摊费用-期初进项税额   三、关于1994年一季度动用期初存货准予抵扣“期初进项税额”的申报及审 批1994年一季度应予抵扣“期初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于5月20 日前将《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动用情况申报表》报主管税务机关,经审核批准后,将 一季度动用期初存货准予抵扣的“期初进项税额”转入5月份的“应交税金-应交增 值税(进项税额)”项下。   四、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情况统计表》的报送时间   各分局税政科应按季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情况统计表》 (样式附后,各分局自印),并于季度终了后次月25日前上报市局。一季度抵扣情 况统计表于6月20日前报送。 附件:1.《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动用情况申报表》(略)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情况统计表》(略)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94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计 算和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1)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