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4月13日 京税一[1994]227号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004号《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
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请一
并贯彻执行。
一、本市从事生产、批发、零售农业产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1994年5
月1日起一律改按13%伪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对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农业初级产品,仍按市局京税一(94)44号文的规定免
征增值税。
二、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财税字(94)004号文第二条第6款“批发、
零售的种子……农机”在1995年底以前免征增值税,是指商业企业批发或零售上
述产品,不包括生产企业。
三、对我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或经营财税字004号文规定降率或免税以及
改按简易征收方法计算应纳税金的,其1994年1月至4月因种种原因发生的欠缴
增值税,应按现行规定清理并补征入库。
四、各分局应注意了解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及时报告市局。
附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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