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1月24日 京税一[1994]125号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对外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预明电字第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对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的业务如何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对国有、集体商业
企业批发的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业务一律先按规定税率计征增值税。各分局对
所辖商业企业经营上述业务情况要进行了解落实,严格按规定办理并逐户建立必要的
辅助登记。具体返还办法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另行通知下发后再行办理。
本通知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的业务
如何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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