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4月13日 京税一[1994]228号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对外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59号《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申请认定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58号《关于由税务所为小规模企
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国税发[1994]060号《关于实行增值税的
企业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发[1994]061号《关于流
转税新老税制衔接的几个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63号《关于商业企
业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64号《关于印发〈
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的具体规定〉的通知》等六个文件转发给你们。
上述文件,是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明电[1993]052号、国税明电[199
4]023号、国税明电[1993]070号、072号、国税明电[1994]
001号、国税明电[1993]075号六个明传电报的正式文件,市局已分别以
京税一(93)783号、京税一(94)84号、京税一(94)13号、京税一
(94)14号、京税一(94)65号5个文件转发,并作了相应的补充规定,请
继续依照执行。
附件:市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明传电报文号对照表。
国家税务总局明传电报文号 市局转发文号
1.国税明电[1993]052号 京税一(93)783号
2.国税明电[1994]023号 京税一(94)84号
3.国税明电[1993]070号 京税一(94)13号
4.国税明电[1993]072号 京税一(94)13号
5.国税明电[1994]001号 京税一(94)14号
6.国税明电[1993]075号 京税一(94)65号
附件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通知
附件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由税务所为小规模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
附件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增值税的企业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附件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流转税新老税制衔接的几个问题的通知
附件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处理问题的通知
附件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的具体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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