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4月22日 京税一[1994]249号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003号《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
企业征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执行中的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依
照执行。
(一)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逾期不交
的按《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
(二)严格按照通知的精神和规定,对福利企业和校办企业以其享受的流转税优
惠政策进行审核,并按现行规定和手续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和退税返还。
对上述企业94年1-3月(税款所属)已缴纳入库并应退库返还的增值税、营
业税及时办理返还退税;以后月份应退库返还的税款一般在税款缴纳入库的当日办理
退库返还。
(三)福利企业和校办企业生产销售应征消费税的产品,以及原规定不得减免的
30种产品,不得减免增值税。
(四)福利企业和校办企业实际返还退税情况,按月统计上报办法另行通知。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准备就福利企业和校办企业征税问题作具体补充规
定,俟补充规定下达后进一步研究落实。
附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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