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北京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煤炭调整税率后征税及退还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税一[1994]394号颁布时间:1994-06-29

     1994年6月29日 京税一[1994]394号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36号《关于对煤炭调整税率后 征税及退还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有关分局应对煤炭生产企业1994年1月1 日至4月30日按17%税率计征入库税款比按13%税率多征税款的情况进行审核, 从5月份以后应纳的增值税款中抵扣,未经主管税务部门核准,不能擅自抵扣。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煤炭调整税率后征税及退还问题的通知 (1)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