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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关于黄金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京税一[1994]491号颁布时间:1994-08-10

     1994年8月10日 京税一[1994]491号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涉外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46号《关于黄金生产环节免征 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补充规定》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关于黄金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补充 规定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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