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北京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京税一[1994]399号颁布时间:1994-07-02
上一篇: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煤炭调整税率后征税及退还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下一篇: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北京市自来水公司按6%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问题的复函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