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北京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京国税[1994]048号颁布时间:1994-11-21
上一篇: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进口种子(苗)、种畜(禽)和鱼种(苗)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的通知
下一篇: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网送税法”宣传工作的通知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