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北京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进口种子(苗)、种畜(禽)和鱼种(苗)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1994]012号颁布时间:1994-10-11

     1994年10月11日 京国税[1994]012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94)财税字第053号《关于进口种 子(苗)、种畜(禽)和鱼种(苗)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 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进口种子(苗)、种畜(禽)和鱼种(苗)免 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 (1)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