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北京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京税一[1994]465号颁布时间:1994-08-01
上一篇: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化肥免征增值税后税款退还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下一篇: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化总公司所属生产企业供应平价柴油财政返还的价差征收增值税税率的通知》的通知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