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北京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化总公司所属生产企业供应平价柴油财政返还的价差征收增值税税率的通知》的通知

京税一[1994]466号颁布时间:1994-08-01

     1994年8月1日 京税一[1994]466号 朝阳区分局(朝阳区税务局)、燕山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37号《关于中国石化总公司所 属生产企业供应平价柴油财政返还的价差征收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 真依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化总公司所属生产企业供应平价柴油财政返 还的价差征收增值税的通知 (1)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