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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流转税新老税制衔接的几个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税一[1994]14号颁布时间:1994-01-08

     1994年1月8日 京税一[1994]14号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对外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明电[1994]00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流转税新 老税制衔接的几个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 行。   一、原实行增值税的购进扣除法的企业,因1993年当期扣除税金,大于整体 税金,其不足抵扣部分,计入“待扣税金”科目,该科目余额可转作1994年的进 项税额继续予以抵扣。具体帐务调整,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正式规定下达后处理。   二、各分局按照“通知”要求对经营汽油、柴油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1993 年12月31日以前的库存情况进行清理,要求有关纳税人填报《库存汽油、柴油应 补缴消费税计算表》(附后,各分局自印),对其应补缴的消费税,在1994年4 月1日之前补征入库。   三、本市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依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附件:《库存汽油、柴油应补缴消费税计算表》。(略)   (注:国税明电[1994]001号文件,因国家税务总局已以国税发[19 94]061号文件正式下发,故略,详见附件)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流转税新老税制衔接的几个问题的通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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