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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明电[1993]070号等两个文件的通知

京税一[1994]13号颁布时间:1994-01-08

     1994年1月8日 京税一[1994]13号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对外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明[1993]07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明年实行 增值税的企业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和国税明电[1993]072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明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处理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 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原增值税纳税人1994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计算问题   1.1993年实行增值税的纳税人(不包括原“价税分流购进扣税法”试点企 业和定率征收年终不结算方法计缴增值税的企业),其1994年期初存货的已征税 款按如下公式计算:   1994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1993年7月1日存货的实际采购成本×扣除 率-已予抵扣的期初扣除项目税金。   公式中“已予抵扣的期初扣除项目税金”,是指按市局京税一[1993]70 9号文件规定,经主管分局审核批准已计算扣除的“期初扣除项目税金”。   2.原“价税分流购进扣税法”试点企业(1989年和1990年试点企业名 单附后)1994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应按其试点时的期初含税存货的实际采购成 本依如下公式计算:   1994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1989年1月1日(或1990年1月1日) 含税存货的实际采购成本×扣除率-已批准抵扣的期初待扣税金。   公式中“已批准抵扣的期初待扣税金”,是指在“价税分流购进扣税法”试点期 间(1989年1月1日至1993年6月30日)经税务机关批准已抵扣的期初待 扣税金。   各分局批准试点的原“价税分流”企业,亦应按本条款规定计算1994年期初 存货已征税款。   3.原按定率征收年终不结算办法计缴增值税的企业,1993年底前被认定为 一般纳税人的,其1994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计算,按国税明电[1993]0 70号文附件一第二条第二款和第三、四条的规定计算。   二、市化工集团总公司增值税试点企业1994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计算问题   1.市化工集团总公司所属原实行产品税的增值税试点企业,其1994年期初 存货的已征税款,应按其试行增值税时的期初存货的实际采购成本,依如下公式计算:   1994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1992年1月1日(或1993年1月1日) 期初存货实际采购成本×扣除率。   市化工集团总公司1992年和1993年两批试点企业名单附后。其中:北京 炼焦化学厂的“其他炼制油和溶剂油”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应按1993年1月1 日的期初存货的实际采购成本计算。   2.市化工集团总公司所属原实行增值税企业,因已于1992年1月1日改按 购进扣税法计缴增值税,其1994年期初存货的已征税款,按本条第一款所列公式 计算。   3.市化工集团所属企业期初存货的实际采购成本确定,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明 电[1993]070号文附件一第三条和第四条的规定确定,其期初产成品、在产 品的实际采购成本计算公式为:   实际采购成本=1992年1月1日(或1993年1月1日)期初产成品、在 产品实际成本×[1991年](或1992年)生产成本中外购扣除项目实际采购 成本÷1991年(或1992年)实际生产成本〕。   三、商业企业1994年1月份、2月份期初存货动用部分应负担的期初进项税 额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明电[1993]072号文规定,按月计算准予作为当月 进项税额抵扣。按要求在3月20日前汇总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 款计算汇总表》时,附送商业企业一、二月份期初库存动用抵扣进项税额的户数,动 用库存余额和抵扣进项税额。   四、《其他企业期初存货已征税款计算表》及《商业企业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 申请表》附后,由分局自印,各分局要组织辅导纳税人认真填报,并于1994年3 月20日前汇总填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计算汇总表》(格式附后, 由各分局自印)上报市局税政一处;涉外企业所填报表于1994年3月20日前由 对外分局或各分局涉外科汇总后上报市局涉外处。   五、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计算确定,是实行增值税的一个重要衔接环节,各分局 要做好组织和宣传辅导工作,严格按国家税务总局和市局的规定,贯彻执行。执行中 的问题,及时报告市局。 附件1: “价税分流购进扣税法”试点企业名单   价税分流购进扣税法1989年试点企业名单   东城区分局:   北京日用搪瓷厂   崇文区分局:    北京前进鞋厂    北京色织厂    北京玻璃器皿厂    北京制品三厂    北京铝制品厂    北京第一绣花厂   宣武区分局:    北京长城风雨衣公司    北京铜厂    北京铜丝厂    北京冶炼厂    北京钢材厂    北京第一铜管厂    北京铝材厂    北京铝箔厂    北京有色金属加工厂    北京高融金属材料厂    北京有色怀柔矿    北京有色金属机械厂    北京半导体材料厂   朝阳区分局:    北京第一棉纺织厂    北京第二棉纺织厂    北京第三绵纺织厂    北京第二印染厂    北京第一针织厂   海淀区分局:    北京毛纺织厂    北京清河毛纺织厂    北京制呢厂    北京大华衬衫厂   石景山分局:    北京市周口店乡新街水泥厂    北京市周口店红旗水泥厂    北京市房山区石楼乡吉羊砖厂   昌平县分局:    北京第二毛纺织厂    北京时代器械公司    北京昌平县玻璃厂   北京轴承厂   价税分流购进扣税法1990年试点企业名单   西城区:    1.北京美达电器公司 (国营)    2.北京市同仁堂提炼厂 (国营)   海淀区:    3.北京第三制药厂 (国营)    4.北京第四制药厂 (国营)   丰台区:    5.北京日化一厂 (国营)    6.北京白菊电器公司 (国营)    7.北京同仁堂制药二厂 (国营)   朝阳区:    8.北京地毯一厂 (集体)    9.北京地毯二厂 (集体)    10.北京白兰电器公司 (国营)    11.北京医用射线机厂 (集体)   昌平县:    12.北京保险瓶工业公司 (集体)    13.北京手表厂 (国营)   房山区:    14.北京市琉璃河水泥厂 (国营)    15.北京市窦店砖瓦厂 (国营) 附件2:市化工集团总公司试行增值税企业名单   北京市化工集团公司试行增值税企业名单(1992年试点) 序号 企业名称 经济性质 集团隶属关系 所在区县分局 1. 北京化工厂 国 营 核心层 朝 阳 2. 北京化工二厂 国 营 核心层 朝 阳 3. 北京化工三厂 国 营 核心层 丰 台 4. 北京炼焦化学厂 国 营 核心层 朝 阳 5. 北京市氧气厂 国 营 核心层 朝 阳 6. 北京东方化工厂 国 营 核心层 通 县 7. 北京红狮涂料公司 国 营 核心层 丰 台 8. 北京染料厂 国 营 核心层 朝 阳 9. 北京化工实验厂 国 营 核心层 朝 阳 10. 北京有机化工厂 国 营 心 层 朝 阳 11. 北京轮胎厂 国 营 核心层 昌 平 12. 北京橡胶一厂 国 营 核心层 海 淀 13. 北京橡胶二厂 国 营 核心层 顺 义 14. 北京化工四厂 国 营 紧密层 房 山 15. 北京工程塑料厂 国 营 紧密层 朝 阳 16. 北京助剂二厂 国 营 紧密层 丰 台 17. 北京环球橡胶厂 国 营 紧密层 丰 台 18. 北京橡胶五厂 国 营 紧密层 丰 台 19. 北京橡胶六厂 国 营 紧密层 宣 武 20. 北京橡胶十厂 国 营 紧密层 通 县 21. 北京橡胶塑料制品一厂 国 营 紧密层 宣 武 22. 北京市化学建材厂 国 营 紧密层 丰 台 23. 北京化学试剂二厂 国 营 紧密层 朝 阳   注:北京东方化工厂含北京化工七厂,在丰台区,北京橡胶十厂含北京乳胶厂, 在朝阳区。   北京市化工集团公司扩大试行增值税企业名单(1993年试点) 序号 企业名称 经济性质 集团隶属关系 所在区县分局 1. 北京化学研究院(含凯富化工科技开发公司) 全 民 紧密层 海淀区 2. 北京橡胶十四厂 集 体 紧密层 东城区 3. 北京化学试剂研究所 全 民 紧密层 朝阳区 4. 北京炼焦化学厂 全 民 核心层 朝阳区 附件3:《商业企业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申请表》(略) 附件4:《其他企业期初存货已征税款计算表》(略)   (注:国税明电[1993]070号、072号及两个文件的附件,因国家税 务总局已以国税发[1994]060号、063号文件正式下发,故略,详见附件)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增值税的企业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处理问题的通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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