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涉及第29届奥运会税收减免税报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地税奥[2004]243号颁布时间:2004-05-12
2004年5月12日 京地税奥[2004]243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第29届奥运会税收政策问
题的通知》(财税[2003]10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奥运会场馆
建设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的批复》(财税[2004]38号)文件精神,切实
加强对第29届奥运会税收政策涉及减免税事项的集中及后续管理工作,更好地开展
对奥运经济的统计分析及相关工作,市局制定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涉及第29届奥
运会税收减免税报备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
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颁布实施后,国家税务总局及市地税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对减免税管理办法有新的规定后,本《办法》
将适时进行补充与修订。
二、各局要结合财税[2003]10号及财税[2004]38号文件规定,
积极做好本《办法》的宣传工作;相关区县局、分局的奥运税收协调小组要结合本局
实际情况,注意收集与奥运会有关的数据、信息和资料;做好调查研究工作,在征管
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三、本《办法》的规定与《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
局、北京海关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第29届奥运会税收政策问
题的通知》(京财税[2003]694号)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农业税、农
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农[2000]
548号)涉及市地税局征管事项的相关规定以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税免税管理
办法》(京地税征[2003]532号)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涉及第29届奥运会税收减免税报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许可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第29届奥运会税收政策问
题的通知》(财税[2003]1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奥运会场馆
建设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的批复》(财税[2004]38号)、《北京市财政
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海关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第29届奥运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03]694号)
以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税免税管理办法》(京地税征[2003]532号)等
规定及文件精神,为保证奥运税收政策的贯彻落实,加强涉及第29届奥运会税收减
免税(以下简称奥运税收减免税)管理及后续相关奥运经济的统计分析工作,现结合
奥运税收征管及税务服务工作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奥运税收减免税是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市地税局)根据税法和有
关税收政策规定,对在市地税局征管范围内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包括自然人、法人、
社会团体和其它组织)取得的与第29届奥运会有关应税收入等应征税款给予减除、
免除税收负担的一种税收措施。
第29届奥运会组委会、中国奥委会等有关奥运会组织者、参与者,按照财税
[2003]10号及财税[2004]38号文件规定的减免税项目办理奥运税收
减免税报备手续,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奥运税收减免税采用报备管理的方式。报备管理是指按照奥运税收政策规
定的减免税项目,纳税人定期按本办法规定的统一规范的格式,将取得的与第29届
奥运会有关的收入种类、金额等数据资料报送市地税局,由市地税局按照税收法律、
法规的规定,对纳税人先行报备的减免税内容进行审查的后续管理措施。
第四条 奥运税收减免税报备管理遵循“依法规范与简捷高效相结合、集中承办与
征管衔接相结合、先行报备与后续审查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奥运税收减免税报备管理内容包括报备受理、报备审查、报备统计、归档
管理等四个方面。
第六条 奥运税务办公室作为市地税局的内设机构和为奥运会服务的窗口,负责贯
彻落实国家有关奥运税收政策以及纳税人有关奥运税收减免税事项的集中受理和后续
审查管理工作;负责创建集中、高效的“一门式”服务与管理模式。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负责对享受奥运税收减免税政策纳税人的纳税申报
(含减免税申报)等日常征收管理工作。
第七条 第29届奥运会组委会、中国奥委会等享受奥运税收减免税政策的奥运会
组织者、参与者,在办理奥运税收减免税报备手续以及税务机关进行减免税报备审查
时,须在确认所提供的相关数据、凭证、合同及有关资料真实、合法、有效、完整后
提交市地税局,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中涉及的各类表式、文书可以向市地税局免费索取或从市地税局网
站(http://www.tax861.gov.cn)下载使用。
第二章 报备受理
第九条 符合国家奥运税收减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应按规定期限及统一规范的格式,
向市地税局报送有关税种的减免税报备表。具体要求如下:
(一)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报送《第29届奥运会税收减免税报备表(营业税)》;
(二)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年度终了后3月31日前)报送《第29届奥运
会税收减免税报备表(企业所得税)》;
(三)每个年度终了后1个月内向市地税局报送《第29届奥运会税收减免税报
备表(土地增值税)》、《第29届奥运会税收减免税报备表(印花税)》以及《第
29届奥运会税收减免税报备表(车船使用税)》;
(四)每次在获准占用耕地之日起1个月内向市地税局报送《第29届奥运会税
收减免税报备表(耕地占用税)》。
上述各表格式详见附件1至6。
第十条 纳税人应定期统计各税种减免税情况,并按要求填写各种减免税报备表,
保证各栏目填写齐全、数据准确、逻辑关系正确。
第十一条 本办法第九条中各种减免税报备表的报送方式分为网上报送和上门报送
两种,纳税人可自愿选择其一进行报送。
采用网上报送方式的纳税人,应事先与市地税局签署网上报备协议,明确双方权
利、义务及法律责任后,方能进行网上报备。网上报备时,纳税人应先对报备声明事
项进行确认,再按要求填报相关报备表内容。采用网上报备的纳税人,还应于网上报
备后年度内通过邮寄方式或其他方式,将经签字、盖章后的纸制减免税报备表报送市
地税局备案。
采用上门报送方式的纳税人,应按本办法规定的期限和要求向市地税局报送有关
税种的减免税报备表。
第十二条 当期未发生减免税事项的纳税人,也应按本办法规定的期限及方式填写
各税种的减免税报备表并报送市地税局。
第十三条 市地税局受理减免税报备事项时对报备资料进行如下审核:
(一)各报备表栏目填写是否齐全;
(二)各报备表栏目中数据逻辑关系是否正确;
(三)各报备表签字、盖章处是否齐全;
(四)其他按规定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十四条 对纳税人递交减免税报备表符合受理规定的,受理人员即时受理,并将
所有资料移交审查人员备案。
对纳税人递交减免税报备表不符合受理规定的,受理人员即时制作《北京市地方
税务局涉及第29届奥运会税收减免税报备项目补正通知书》(详见附件7),根据
相应的报备方式采用网上告知、书面告知等方式,明确告知纳税人补正事项。
第十五条 纳税人应按照补正通知书的有关要求,及时对相关报备表进行补正并重
新报送市地税局受理。
第三章 报备审查
第十六条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奥运税收政策,简化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为第29届奥运会组织者、参与者营造良好、宽松的税收环境,市地税局对奥运税收
减免税采用后续管理的方式——报备审查,即在纳税人报送减免税报备表后,市地税
局结合有关合同、凭证及其他资料对纳税人的减免税报备情况进行审查核实。
第十七条 市地税局根据减免税管理工作需要以及年度减免税情况等,每年至少一
次对纳税人减免税报备情况进行审查。审查前应制定详细的审查工作方案、审查内容
与重点、审查方式、需要纳税人提供资料的清单等,由纳税人根据资料清单做好准备
工作。
第十八条 市地税局对纳税人减免税报备情况进行审查的主要内容有:
(一)纳税人的减免税事项是否符合政策范围;
(二)减免税收入界定是否准确且真实发生;
(三)减免税报备表填报内容与实际发生情况是否一致;
(四)纳税人的减免税报备数据与其纳税申报、税款缴纳情况是否一致;
(五)其他按规定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十九条 纳税人应配合市地税局做好减免税报备审查工作,如实反映情况,全面、
及时、准确地向市地税局提供与其减免税报备有关的各种合同或协议文本、发票、收
据、中介机构出具的各种报告、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批复、证书或证件、各类凭证、
各种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审查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条 审查工作结束后,市地税局应根据审查结果制作《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涉
及第29届奥运会税收减免税报备审查情况通知书》(详见附件8),明确告知纳税
人审查结论。对于审查发现的问题,市地税局同时制作《第29届奥运会税收减免税
报备审查问题反馈单》,及时向各区县地税局、各分局进行反馈,由各区县地税局、
各分局按税收法规及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市地税局奥运税务办公室除可对纳税人的合同、完税凭证和其他资料
进行审查以外,如有必要,还可建议有关部门对纳税人进行纳税评估。
第二十二条 市地税局在减免税管理过程中,因工作需要,要求纳税人提供与取得
收入有关的合同、凭证、有关部门批复及其它资料原件或复印件的,纳税人应按相关
要求提供资料。对于复印件,纳税人应在加盖公章后报送市地税局。
第二十三条 做好税务机关内部的涉税信息交流工作。市地税局于每季度受理减免
税报备手续后,及时向各区县地税局、各分局反馈纳税人的减免税报备情况,并与纳
税人纳税申报情况进行核对。
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向市地税局报备的各税种减免税数据资料,应与向主管税务机
关进行纳税申报的相关数据资料相一致。对于减免税报备情况与纳税申报情况不一致
以及不如实、如期提供与减免税报备有关的收入金额、收入凭证及有关合同资料的纳
税人,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税收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报备统计
第二十五条 市地税局应做好奥运税收减免税数据的统计工作,根据相关纳税人的
减免税报备情况,建立《第29届奥运会税收减免税报备台帐》,做好对奥运税收减
免税报备、各环节工作衔接及减免税数据统计的情况记录。
第二十六条 市地税局对经报备的奥运税收减免税数据,应按户、按季在减免税台
帐中反映。
第二十七条 市地税局奥运税务办公室根据减免税报备台帐按税种编制《第29届
奥运会税收减免税季报表》,并定期向市地税局分税种管理处、计会处反馈减免税情
况。
第五章 归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奥运税收减免税报表、文书、资料按照一户一卷进行归档,所有应归
档的报表、文书、资料统一装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税免税资料袋》。
第二十九条 市地税局负责减免税报表、文书、资料的收集、整理、立卷,于次年
三月底前统一移交档案管理部门存档。
第三十条 奥运税收减免税归档内容包括:各税种减免税报备表、《北京市地方税
务局涉及第29届奥运会税收减免税报备项目补正通知书》、《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涉
及第29届奥运会税收减免税报备审查情况通知书》、审查工作方案、审查底稿、相
关税种的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以及其他与减免税报备有关的资料。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纳税人办理奥运税收减免税报备事宜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但需
要提供授权委托书。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4年4月1日起执行。
附件:1.第29届奥运会税收减免税报备表(营业税)(略)
2.第29届奥运会税收减免税报备表(企业所得税)(略)
3.第29届奥运会税收减免税报备表(土地增值税)(略)
4.第29届奥运会税收减免税报备表(印花税)(略)
5.第29届奥运会税收减免税报备表(车船使用税)(略)
6.第29届奥运会税收减免税报备表(耕地占用税)(略)
7.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涉及第29届奥运会税收减免税报备项目补正通知书(略)
8.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涉及第29届奥运会税收减免税报备审查情况通知书(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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