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0月15日 京国税发[2001]267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和孟加拉人民共和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及
执行的通知》(国税发[2001]11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孟加
拉国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文本并请做好执行准备的通知》(国税函[1996]
545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孟加拉人民共和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及
执行的通知
附件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孟加拉国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文本并请做好
执行准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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