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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印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正常户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京国税[2000]217号颁布时间:2001-12-05

     2000年12月5日 京国税[2000]217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市局制定的《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正常户管理的暂行规定》 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非正常户管理是我市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强化征收管理的一项基础工作, 是保证征管质量考核的前提,各区县局、直属分局应组织干部认真学习,贯彻落实。   二、各区县局、直属分局应加强协作,相互间积极提供纳税户的变动情况,减少 漏征漏管户情况的发生。   三、对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市局反映。 附件: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正常户管理的暂行规定   一、为加强非正常户管理,强化税收征管基础工作,提高征管质量,根据国家税 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二、非正常户界定:非正常户指已办理税务登记,无正当理由连续三个月未向税 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派员核查,查无下落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 纳税人。   三、非正常户认定程序   (一)各税务所应于每月终了前最后一日将达到非正常户标准的纳税人打印出清 册,由税务所(稽查所)派员下户核查,对查无下落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纳 税人,由税务所填制《失踪纳税人通知书》(样式附后,略),并附下户核查资料, 送征管科审核。   (二)征管科在接到税务所转来《失踪纳税人通知书》并审核无误的,应按月制 作《限期改正通知书》及《公告纳税人限期改正清单》(样式附后,略)报市局征管 处,由征管处统一将清单所列纳税人,以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名义在当月的北京税务 杂志上公告,公告纳税人限期改正违章行为。   (三)对限期改正公告发出后,逾期不改正的纳税人,征管科制作《非正常户认 定登记表》(样式附后,略)发送主管税务所,并停止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薄 的使用。   (四)税务所将非正常户纳税人发票和税款流失情况,填写在《非正常户认定登 记表》后,作归档处理。   四、非正常户认定解除   对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又前来履行纳税义务或被税务机关追查结案,按规 定予以处罚及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后,原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如无变化,仍然 有效,主管税务机关对其按正常户管理。   五、注销非正常户   (一)纳税人被列为非正常户超过一年仍未找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国家税务总 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注销其税务登记,但应保留该户注销前应履行的 纳税义务的有关资料,以备按有关规定追缴应纳税款。同时,各税务所系统软件中应 建立非正常户注销库,随时对非正常户注销税务登记情况进行监控。   (二)对被注销税务登记的非正常户,又前来履行纳税义务或被税务机关追查结 案予以处罚的,应重新办理税务登记。   六、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可按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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