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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模具产品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一[1998]553号颁布时间:1998-11-05

     1998年11月5日 京国税一[1998]553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模具产品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 (财税字[1998]139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模具产品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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