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1月24日 京国税[1996]014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全国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查询报警系
统”的通知》(国税发[1995]23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
我市贯彻的具体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时间安排:对纳税人自1994年7月1日至1996年2月29日间丢失,
被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请各区县局按照本通知所附《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清单》
认真填写并在3月10日前报市局征管处。以后每月发生的丢失被盗情况,请各区县
局在月末终了的5日内将《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清单》报市局征管处。
二、发票代码的编制方法:目前我市使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是94年度印制的
第一批发票(十万元版发票除外),其左上角均没有十位数发票代码,各区县局应根
据《通知》规定的编制发票代码的方法进行编制并填写《清单》,税务机关代码按市
局计算中心下达给各区县局税务代码填写。
三、建立查询报警系统的要求:建立查询报警系统是利用现代化管理手段加强专
用发票管理,严厉打击利用丢失,被盗专用发票进行违法犯罪的重要措施,各区县局
要高度重视,报送《清单》必须按时、准确,《清单》应按月填写并装订成册,主管
局长签字盖章,一份留存备查,一份上报市局。
四、建立查询报警系统中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以便尽快协调解决。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全国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查询报警系统”
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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