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北京城市合作银行1996年度向其所属营业部支行提取管理费的通知
京国税二[1996]365号颁布时间:1996-08-13
1996年8月13日 京国税二[1996]365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接北京城市合作银行《关于向辖属营业部、支行提取管理费的请示》,根据市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城市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京国税
[1996]080号)规定,经研究审核,同意合行1996年度向所属营业部、
支行按各自营业收入的1.5%提取管理费。各营业部、支行按以上规定实际提取上
缴的管理费准予在计算所得额时扣除。管理费按年审核,合理超支部分下一年度追加,
结余部分冲减下一年度提取数额。对各营业部、支行提取后不上交的管理费,应减费
用,征收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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