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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印发《北京市技术密集型、知识密集型外商投资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的通知

京国税[1996]016号颁布时间:1996-01-24

     1996年1月24日 京国税[1996]016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北京市技术密集型、知识密集型外商投资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印发给你 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技术密集型、知识密集型外商投资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      一、为贯彻实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密集型、知识密集型(以下简称两个密集 型)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推动我市两个密集型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结 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市国税局、市科委对两个密集型企业实行监督、管理。两个密集型企业由市 国税局会同市科委进行资格认定。   三、两个密集型企业必须从事下列范围内一种或者多种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 开发、生产和经营业务:   1.电子信息技术及其产品(包括各类信息处理软件);   2.激光技术及其产品;   3.光机电一体化技术及其产品;   4.生命科学和生物工程技术及其产品;   5.新材料技术及其产品;   6.新能源技术、节能新技术及其产品;   7.环境科学和劳动保护新技术及其产品;   8.新型建筑材料、构件、施工技术及其设备;   9.精细化工技术及其产品;   10.新药物和生物医学工程;   11.核应用技术及其产品;   12.地球科学、空间技术、海洋技术及其产品;   13.能带来高经济效益、并适合首都特点的其他新技术及其产品。   四、两个密集型企业除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外,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各项条件:   1.企业的负责人是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的科技人员,并且 是本企业的专职人员;   2.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20%以上;从事高新技术 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   3.注册资金在100万美元以上,并且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 施;   4.用于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占本企业每年总收入的3%以上;   5.新技术企业的总收入,一般由技术性收入、高新技术产品产值、一般技术产 品产值和技术性相关贸易组成。新技术企业的技术性收入与新技术产品产值的总和应 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技术性收入是指由新技术企业进行的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入股、技术服务、 技术培训、技术工程设计和承包、技术出品、引进技术消化吸收以及中试产品的收入;   6.有明确的企业章程和严格的技术、财务管理制度;   7.生产性企业并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   五、申请资格认定两个密集型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应按规定要求填报两个密集 型企业认定申请书,报市国税局,经市国税局会同市科委审核后,对符合规定的,由 市科委发给两个密集型企业批准书和证书。   六、经认定的两个密集型企业,可按税收有关规定提出申请,报经税务机关审核 批准后,享受有关税收优惠。   七、对认定的两个密集型企业,市国税局、市科委对其资格应进行检查,对不符 合规定条件的,应中止相关年度资格,对连续三年考核认定不符合条件的,撤消其两 个密集型企业的资格。   八、两个密集型企业在申报认定和接受年度检查中弄虚作假,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由市国税局和市科委依法进行处理。   九、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国税局、市科委负责解释。   十、本办法自1995年度起执行。 附件:1.技术密集型、知识密集型外商投资企业企业认定申请表(略)    2.北京市技术密集型知识密集型企业新技术产品认定的原则和细目(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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