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7月25日 京国税发[2002]188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恢复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的补充通知》(国
税发明电[2002]3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
一并贯彻执行。
一、已推行分局,继续认真做好推行工作
(一)各局应严格按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予恢复推行增值
税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2]125号)文件的有
关规定,对本局已参加培训的企业进行专用设备的发行、安装及缴销手写版专用发票
等工作。
(二)各局应按照市局下达的安装计划(见附页)在9月底前完成企业专用设备
的发行、安装及缴销手写版专用发票工作。继续按时填写《增值税防伪税控推行情况
信息表》(见附页)向市局通报安装、缴票等工作进度。
(三)各局在企业安装专用设备后第一个申报期,要特别关注企业的申报数据是
否准确,如有问题应及时与有关科室、服务单位配合解决,重大问题要上报市局,以
确保我市稽核数据的完整。
(四)在推行中要特别注意WINDOWS版开票子系统的运行情况,发现问题
及时上报。
二、严格监督服务单位做好各项服务工作。
(一)此次推行工作中企业培训和安装使用间隔时间较长,各局应督促服务单位
采取有效的培训方法如使用培训教学软件或安装现场上机操作辅导等形式进一步保证
企业的培训质量,保证企业安装专用设备后能够正常开票和抄报。
(二)各局要加强对服务单位日常服务的监督管理,定期对服务单位的服务质量
进行检查或抽查。
三、未推行分局的恢复推行工作市局将根据总局的总体安排另行通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恢复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的补充通知
(1)